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424号
申请人:山东**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村济临路北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94486098W。
法定代表人:白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鸿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城发和园26幢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23MA3D8B73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路1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5678174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鸿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山东**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鸿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