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5民初111号
原告: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5616932147。
法定代表人:高超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章,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原告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艳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 莺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