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正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4民初3082号 原告:江苏正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5号金融城3幢2-1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第三人:***,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第三人:***,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第三人:***,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江苏正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接受诉状材料后,多次联系原告江苏正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未果,后于2019年4月23日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正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