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快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天进电器商行、广东快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70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天进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沙口民安北路26号。
主要负责人:何锦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文,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快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广源南路40号之小榄科技创业中心之403室,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路71号A幢二层205-9。
法定代表人:何灌忠。
担保人:韩敬光,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天进电器商行与被申请人广东快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1700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快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38.87元,同时冻结了担保人韩敬光的银行存款8231.66元。现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天进电器商行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快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438.87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解除对担保人韩敬光名下银行存款8231.66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