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7009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进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何锦祥,该商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文,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梅,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快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灌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进电器商行与被告广东快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进电器商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进电器商行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进电器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4元,两项合计537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进电器商行负担。
审判员 梁 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