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何某某等与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7089号
原告:傅某某,女,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何某某,女,202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男,201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傅某某、何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傅某某、何某某、***、***、***自愿于同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傅某某、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傅某某、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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