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2885号 原告: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中华路与人和路交叉口西南角创新大厦16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