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3民初10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网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萍乡互通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网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