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民初18号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号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网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文化路步行街**栋第**层写字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网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2018年3月16日,经传票传唤,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