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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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6000号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507243X6。
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发,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75001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贵阳市云岩区河西路省府西路公园路交汇处贵阳国贸置业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8976817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发、***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琴琴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