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063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优,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第三人:广西恩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工业园区星华小区B3栋5楼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6542299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恩吉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熙宇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