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3790号
原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向某1,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甯某,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向某2,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原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1、甯某、向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锴
书记员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