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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申请执行广汉恒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旌恢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汉市恒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旌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德阳市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汉市恒丰建筑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阳市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汉市恒丰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广汉市人民法院有应收的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德阳市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汉市恒丰建筑有限公司在广汉市人民法院的案件款壹拾捌万零玖佰贰拾元整(小写:180920.00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