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1民初391号
原告:***,女,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
被告:广汉美庐酒店(有限合伙),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广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99167663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广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9252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
被告:***,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
原告***与被告广汉美庐酒店(有限合伙)、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2022)川0681诉前调4035号,立本案号后,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