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6211号
原告:厦门万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40号盛通中心之二Z区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水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正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珮雯,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圆山南路367号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原告厦门万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万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万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万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凌野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