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润川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大通水利水电综合开发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汉族,村民。 被告***,男,村民。 被告***,男,居民。 被告大通水利水电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通水利水电综合开发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注,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