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6829号
原告:湖北明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二桥头国信新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108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明赢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向原告湖北明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明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