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1民初20459号
原告:湖北明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二桥头国信新城天合广场北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东原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大道501号东原湖光里物业服务中心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明赢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原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