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墉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墉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81民初517号 申请人:***,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德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徽墉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XEQR5L。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西苑小区5号楼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安徽墉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墉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已就被申请人安徽墉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便于执行,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墉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人民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墉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