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3242号
保全申请人:成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蔡永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石宝,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胜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徐忆按份共有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其中***所有该房屋的50%份额予以查封,对登记在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X汽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X元。此次保全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X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按以下顺序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徐忆按份共有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其中***所有该房屋的50%份额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X汽车予以查封。
保全限额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