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328执2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以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2328执2209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热***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