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7642号
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0000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