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309号
原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捷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新工路188号1幢201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澳捷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 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