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30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捷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新工路188号1幢201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澳捷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