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3554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工作。
被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沙黎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施彩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