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财保23号
申请人:惠州永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小金村山利下、石碣龙(土名)地。
法定代表人:邹联,系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余周德,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路锦文阁5G。
法定代表人:吴庆昌。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永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303民初296号,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惠州永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34344.1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以下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XX支行账号7705××××0144;2、被申请人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XX支行账号1100××××7101;3、被申请人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XX支行账号7440××××97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出具一份保单号PZDM20224413000000000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惠州永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XX支行7705××××0144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XX支行1100××××7101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XX支行7440××××9719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34344.1元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4192元,申请人惠州永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志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