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6817号
原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4.24元,由原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