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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8民初11192号 原告: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原告童某与被告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童某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童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童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