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壹家建材商行与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02民初8564号之二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壹家建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2YCBFJ8Y。 经营者:***,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948(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YEM0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壹家建材商行与被告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壹家建材商行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芗城区壹家建材商行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芗城区壹家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计255.25元,诉讼保全费304.22元,均由漳州市芗城区壹家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