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387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大乳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系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系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系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