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387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大乳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宋德群,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系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王鹏,男,出生年月不详,系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王秀明,男,出生年月不详,系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鹏、王秀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文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