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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民终1012号 上诉人:***,女,汉族,1935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之母) 上诉人:***,女,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大屯镇潭楼行政村潭楼自然村**号。(***之妻) 上诉人:***,男,汉族,199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之子) 上诉人:***,女,汉族,1991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之女) 上诉人:***,女,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之女) 上诉人:王某,男,汉族,200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之子)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大屯镇潭楼行政村潭楼自然村**号。(系王某之母) ***、***、***、***、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上述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柏星碧水星城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NCQOAX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原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同庆路122号。中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1322MB0W768722.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官桥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官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2486046358H。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上诉人***、***、***、***、***、王某(***方)因与上诉人***、***、安徽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萧县官桥镇卫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其已与***的亲属庭外和解并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方的上诉;***以其已与***的亲属庭外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安徽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萧县官桥镇卫生院对***的损失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其上诉期间死亡,***、***以已庭外和解,已与***的亲属达到赔偿协议撤回上诉,且二审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分清责任,本院决定对该案发回重审。对***、***撤回上诉的申请因该案发回重审,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审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1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1元、安徽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