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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温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8民初1787号 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温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 被告:陈某。 被告:郑某。 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计806元,由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