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8民初1787号
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温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
被告:陈某。
被告:郑某。
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计806元,由原告文成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