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8484号
原告:苏州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大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某某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苏州瑞某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