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3290号
原告: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4层A区43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大乘环保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受理原告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乘环保新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道脉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