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福建工有限公司

湖南众福建工有限公司、广东双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7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众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西山水华庭1栋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双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B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众福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福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双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泽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7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双泽锦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众福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双泽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众福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2022)琼72民初136号案诉讼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840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双泽锦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以及人行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双泽锦公司已于2023年1月开始未在租赁的湛江开发区XXX路实际经营办公。由于被执行人双泽锦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执行通知中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案款6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8400元。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众福公司,众福公司表示同意。 综上,被执行人双泽锦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石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