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781民初2501号 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1,749,293.93元,并从2024年7月31日起以下欠款项31,749,293.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承担违约金直到付清全部工程款为止;二、依法判决原告的前述工程款在被告位于万源市罗家湾路未来城市××号地块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1,749,293.93元,并从2024年7月31日起以下欠款项31,749,293.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承担违约金直到付清全部工程款为止;”变更为“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1,612,4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其中9,629,953.66元工程款的利息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该部分工程款付清时止;其中11,982,511.34元工程款的利息从2025年1月14日起以当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的一倍计算至该部分工程款付清时为止);”。 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以总包方式将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名称“九号公馆”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2.工程建筑面积约为58093.9平方米,合同暂定总价款为58,151,547.96元;3.付款方式为被告按进度付款,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80%,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结算款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2年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并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竣工经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仍下欠31,749,293.93元(己扣除5%的质保金)工程款未付。综上所述,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结算金额无异议,对于原告主张验收款从2024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我们认为没有合同约定。对于结算款的支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至今尚未达到支付节点,且合同约定的是在竣工结算后6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结算款金额的95%,因此原告主张结算款,尚不满足合同条件,申请法庭对原告要求支付结算款这一部分予以驳回。对于验收款,按照合同的第20条1款的约定,被告享有2个月的履行宽限期,超过2个月的部分才需要按照银行延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整个工程的竣工备案的时间在1月15日左右。 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企业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的企业基本信息。 3.《施工合同》及附件,拟证明被告将其开发的万源市未来城市9号地块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设价款、付款方式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案涉项目于2023年12月27日经验收合格交付给被告。 5.万源市未来城市9号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量计价清单,拟证明案涉项目工程总价款为67,840,578.64元,被告至今仍下欠原告31,749,293.93元(已扣除5%的质保金)工程款未付。 6.保全裁定书、保函、保全费发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花费了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 7.结算书,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结算后审定的总金额是61,582,894.43元,被告已经支付的金额是36,891,284.71元,应付尾款是21,612,465.00元。 以上证据,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3、4、6,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证明力提请法庭关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第4条(第27页),对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结算方式、结算资料、结算时间有明确约定,随后我们会出示证据证明截止2024年8月13日原告还在向被告报送关于结算的资料,我们有60天的审算时间,结算后还有60个工作日的复核时间(在合同协议书第4条第4项关于结算款第3页),因为原告方导致的后果,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我们收到原告书面的送审价格是6688万余元,原告给法院的送审价格是6784万余元;证据6,保全裁定属于法律文书不属于证据,原告主张保全费是原告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份结算书的结算时间是2024年11月13日,根据合同第一部分第5条3款、4款的约定,因此原告目前仅能主张合同第一部分第5条3款的验收款,对于结算款尚未届满支付期限,被告对结算款享有期限利益,这一部分不应当纳入本案解决。 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2021年1月26日《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主体变更申请》一份;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拟证明:1.根据委托书可显示受托人***以万源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向被告投标,后因原提供的公司资质不合格,申请更换为本案原告公司,并再次以本案原告代理人身份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证明***系借用原告公司资质;2.证明本案合同无效。 第二组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拟证明:案涉工程被告方取得合法的施工手续,具有发包权。 第三组证据:1.《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份;2.《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3.原告投标报价《工程量计价清单》一份。拟证明:1.原被告2021年1月26日签订案涉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合同暂定价58,151,547.96元,进度款按照每月审定产值70%支付,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支付至暂定总价的80%;完成结算后60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结算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且经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提交决算资料后60天办理完毕结算(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2.2021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涉案项目补充协议,主要对材料调差方法进行约定;3.原告提供的投标报价表,证明双方签约合同暂定价来源于原告报价。 第四组证据:竣工验收报告一份,拟证明案涉工程于2021年7月1日开工,2023年12月27日办理竣工验收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与***的微信对话截图。拟证明:截止2024年8月13日,原告才将案涉工程涉及结算的安装部分工程量的计算模型以及项目整体造价汇总表电子版发送给被告公司,原告在双方未核量、核价且未满足发包人结算时间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被告的结算权利,其诉讼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约定的结算及支付结算款的前提条件。 第六组证据:《万源市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决算书》。拟证明:被告依据原告报送的送审资料审核后确定,案涉工程最终审定价为60,425,005.29元,审减率为9.66%,被告有权依据合同第十条5款的约定,对原告报审价超过审核价5%以上部分收取1%的违约金,并直接在结算款中扣减,经被告计算,应扣减违约金为34,396.81元【报审价(66885935.59-60425004.29*1.05)*1%】。 第七组证据:原告自制《付款明细表》一份、附转账记录63页。拟证明:截止2024年8月28日能够共计向被告支付涉案工程款36,891,284.71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只能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后的变更,***是某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不能证明***借用正建的资质,不能证明本案合同是无效的,该工程的施工主体是某某公司,而不是***一个人。第二组证据,三性无异议。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进度款是按照每月审定产生的70%进行支付,验收合格后要支付至暂定价款的80%,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该组证据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为了证明我们剥夺了他们的结算期的利益,这个理由不成立。第四组证据,三性无异议。第五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首先,我们起诉的原因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项,而且就算是按照被告所说的8月13日才把资料提供齐,已经超过了合同的约定时间。第六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审定金额仅仅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作出的单方审定,对于其审减的金额我方不予认可。第七组证据,三性无异议,进一步证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竣工验收后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采信。 经审理查明: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乙。 2021年1月26日,发包方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承包方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四川省万源市罗家湾;3.工程结构形式:框剪结构;4.工程建筑面积:约58093.90平方米。二、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纸中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通知等所包含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具体详见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内容)。三、承包方式:1.本工程为施工总承包。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验收合格(具体承包内容详见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内容)。2.甲方指定专业分包除外。四、施工工程价款:1.合同暂定合同价款:本工程暂定建筑面积约为:58093.90平方米,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8151547.96(含税)(大写:人民币伍仟捌佰壹拾伍万壹仟伍佰肆拾柒元玖角陆分)。税率:9%。其中工程量及计价清单具体详见(附件一: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计价清单)。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出具的结算报告为准。五、付款方式:3.验收款:合同内工作内容全部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4.结算款:按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第十条工程结算要求,完成结算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5.保修款:保修款为结算金额的5%。6.保修款的支付:保修款在保修期满两年后并经甲方确认保修事宜后无息结清(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六、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03月01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03月01日。《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四条:合同工作内容:一、对主体劳务综合单价费用、材料综合单价费用、大型设备费用等具体施工项目约定了明确的计算标准。第十条:工程结算:2.结算时乙方应提供以下完整的资料方能办理结算:复核无误竣工图(纸质版两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清单》《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批表》、工程量结算书纸质版(盖章)一份,以上所有资料均需提供与纸质版相符的电子版。施工过程中设计/工程变更所发生工程签证(甲方签批同意的)等资料。如因乙方提供资料缺失或无现场不符导致的结算延期由乙方负责。4.本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且各阶段完(竣)工检测或验收通过、完(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60天内完成结算审定,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第二十条:违约责任:1.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两个月内不承担违约责任。超过两月,按应付款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违约金赔偿”。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名。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加盖私章,委托代理人***签名。 2021年11月21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原合同中所涉及的部分材料进行价格调差等工程项目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签订《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名。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加盖私章,授权代表***签名。 2023年12月27日,建设单位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业兢集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建勘勘测有限公司、基础检测单位核工业兴居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某某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图纸审查机构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机构万源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双方开始进行结算,直至2024年8月13日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在补充结算资料。 诉讼中,双方于2024年11月13日形成《万源市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结算书》:“二、合同结算及质保金: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61,582,894.43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伍拾捌万贰仟捌佰玖拾肆元肆角叁分),其中质保金(结算总金额的5%)3,079,144.72元,质保期两年,质保时间2024年1月2日至2026年1月2日。三、合同付款情况:截止2024年10月25日累计已支付36,891,284.71元,剩余结算尾款金额21,612,46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壹万贰仟肆佰陆拾伍元整)”。庭审中,双方对下欠21,612,465.00元结算尾款未支付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万源市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总价款为58,151,547.96元。诉讼中,双方进行了结算且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一)案涉验收款46,521,238.37元(58,151,547.96元*80%)是否已经到期?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五、付款方式:3.验收款:合同内工作内容全部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2023年12月2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按照合同约定,从2023年12月28日起,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验收款,且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已到期的验收款均无异议,故案涉验收款46,521,238.37元已经到期。经庭审查明,验收款已支付36,891,284.71元,下余9,629,953.66元未支付,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二)案涉结算款11,982,511.34元(61,582,894.43元*95%﹣46,521,238.37元)是否已经到期?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五、付款方式:4.结算款:按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第十条工程结算要求。完成结算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十条:工程结算:2.结算时乙方应提供以下完整的资料方能办理结算:复核无误竣工图(纸质版两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清单》《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批表》、工程量结算书纸质版(盖章)一份,以上所有资料均需提供与纸质版相符的电子版。施工过程中设计/工程变更所发生工程签证(甲方签批同意的)等资料。如因乙方提供资料缺失或无现场不符导致的结算延期由乙方负责。4.本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且各阶段完(竣)工检测或验收通过、完(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60天内完成结算审定,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款11,982,511.34元虽然没到期,但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中已经扣减出60个工作日,本院认为,为了减轻诉累,防止程序空转,本院结合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一并将该结算款予以处理,故被告辩解该结算款未到期不能纳入本次处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由于原告对未到期的部分提前起诉,该部分由此所产生的诉讼费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 庭审中,双方对下欠21,612,465.00元(9,629,953.66元﹢11,982,511.34元)结算尾款未支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三)关于违约责任。 《万源未来城市9#地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五、付款方式:4.结算款:完成结算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二十条:违约责任:1.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两个月内不承担违约责任。超过两月,按应付款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违约金赔偿”。这两个期限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 本院认为,“60个工作日”是双方约定支付结算款的时间,同时双方通过违约责任又约定了“两个月”的宽限期,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结算款的给付时间是60个工作日与违约责任的开始承担时间“两个月”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不应当是包含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故验收款、结算款均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两个月宽限期届满过后承担违约责任。其中,验收款部分的违约金应当从工程验收的次日即2023年12月28日起开始计算,适用协议约定的两个月宽限期,则被告应当以9,629,953.6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结算款部分的违约金应当从结算之日起60个工作日(扣除法定节假日)满即2025年2月12日起支付,适用两个月宽限期,则被告应当以11,982,511.34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13日起以当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的一倍计算至结算款付清时为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下欠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验收款9,629,953.66元及利息(利息以9,629,953.6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5年2月12日前向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11,982,511.34元,若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则以11,982,511.34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13日起按照当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86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862.00元,原告万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859.51元(原告原已预缴200,546元),被告万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00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