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陆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陆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121民初1101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四川陆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中轴线1栋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陆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定于2024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经法院通知后亦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开庭通知,未在指定的开庭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通知后亦未到庭也未提出合理的理由,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