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403民初199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立即支付某甲公司模板款1841895元及延期付款费用309438.36元(延期付款费用暂计至2025年3月10日,此后延期付款费用按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月1.2%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某乙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8日,某乙公司作为需方,路桥贸易作为供方,签订一份《模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J-202302SMYK-0)。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就三明盈科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模板购销事项协商一致。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价值1845614.36元的模板。某甲公司每批次供货完毕向某乙公司发出《模板对账单》,某乙公司应在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三个月内付清该批货款。需方在三个月内付清货款供方不计延期付款费用,如未在支付期限内付清,延期三个月内按未付货款的月0.8%计算延期付款费用,延期第四个用起按未付货款的月1.2%计算延期付款费用(以上延期付款费用均含税)。某甲公司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12月10日,共向某乙公司提供10批次合计83722.5吨模板,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841895元。截至目前分文未付。某丙公司多次催促某乙公司支付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答辩称,对事实予以确认,确实欠了模板款这么多钱,因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所以会与某甲公司进行协商沟通过后再进行付款,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没有异议,也希望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因为合同上定的是比较高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3年11月8日,某乙公司作为需方,路桥贸易作为供方,签订一份《模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J-202302SMYK-0)。合同约定,“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之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三明盈科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模板购销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之名称、规格、数量、价格:1.含税合同暂定金额为¥1845614.3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肆万伍仟陆佰壹拾肆元叁角陆分,其中不含税金额:¥1633287.04元,税额:¥212327.32元,税率:13%),具体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见附件清单,单价需在合同中由双方约定或另行在单价表上由双方授权人签名并盖章确定。按需方实际确认下单数量套算附件单价结算。2.本项目完工后,模板由供方回收,供方单价已综合考虑材料损耗、回收等费用。3.合同附件清单中的产品供方必须在生产前7天将实际产品参数提交需方书面确认。4.若本合同未包含的产品单价,须签定补充协议方能进货,在进货时由需方指定收料人(另附授权委托书)签名确认后才能办理结算。5.如实际供货金额超过本合同暂定金额,供需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供货部分,需方不予认可,且有权不予支付该部分的款项。6.供方确保在需方规定的合同期限内及时供货,实际送货时间以需方项目部通知为准。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时间及责任期限:1.供方保证:按本合同供给需方的产品是优质全新未用、包装完好的产品,确保按照需方、设计、业主的要求参数生产,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满足项目工程的设计、性能及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并保证通过本工程验收。2.本合同所指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是:GB/T17656-2018混凝土模板胶合质量标准,除以上标准外,产品还应符合国家其它现行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最新行业标准,如供方企业标准优于行业及国家标准的,以供方企业标准为准。供应的产品允许偏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否则需方将视为不合格。3.供方提供产品必须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并在交货时随货向需方提供该产品检验和试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生产(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质量保证书等,产品且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监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若需进场检验的产品,供方必须全力配合需方,免费提供一切相关的资料及送检样板,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由需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由供方承担。4.需万收货时对产品的外观检查或开箱清点,不能免除供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在产品使用前、使用中或保修期间,需方或业主、建设单位、监理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提出疑问时,需方可随时要求供方把产品送有关部门检验鉴定。若确属产品质量问题,供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包括货物已使用在工程上所需的更换工程维修、修复等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供方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非产品质量问题,则检验、鉴定费由需方负责。5.交货验收时如发现包装、外观、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随附单证不齐全的,需方有权予以拒收,并要求供方重新供货且交货时间不予顺延;如所供货物数量不足的,供方应立即补足数量且交货时间不子顺延。如若不及时更换或处理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6.需方应提前72小时(三天)通知供方送货,供方在第四天内把模板送到工地。7.如需方特别要求供方提供生产厂家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盖生产厂家红章>)、生产厂家ISO证明文件、合格检测报告等,供方必须无条件提供。如供方不能提供,需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三、交(提)货日期、地点、签收人员及违约责任:1.供方必须保证在合同签订后且经确认后按期将产品送达到需方指定的到货地点:三明盈科产业园(一期)。需方指定收料人(另附授权委托书)对到货的产品数量进行确认,进行具体收货签收事宜。2.供方逾期交货(由于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造成的停电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每逾期一日,按该批货款的1%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供方逾期交货导致需方被建设方投诉时,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同时供方须承担因此而造成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3.供方无故停止供货,供方应按该批货款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需方有权解除协议。4.供方在交货时,实际产品与产品标识上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参数不相符或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不齐,则该产品按不合格处理,需方有权不子收货,且供方应承担本批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和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需方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四、包装标准、要求及供应、回收、作价办法:供方提供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并应能适应各种运输装卸,必须确保产品在运输途中不受损坏,如有损坏由供方承担,同时供方应更换全新的合格产品,不得向需方另行收取费用。供方须对所有货物采取防潮、防震、防腐和防粗鲁搬运的保护措施。五、运输、装卸杂费负担:由供方选定运输方式,并按期把货物送到双方约定的地点(汽车能到达的地方),运输费由供方负责,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供方负责卸货,需方负责协助。六、知识产权:供方应确保其供应的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没有瑕疵或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需方因供方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被任何第三人(含国家机关)追索或处罚,供方应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如供方不是本合同供应产品的生产厂家,供方应取得生产厂家在本区域的合法销售代理权,因区域代理权而引起的争议和责任由供方负责,并承担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七、保密条款:供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需方的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得需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将此类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无关人员、其他项目及第三方。供方履行前述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满终止、中止或解除等任何情形的影响而被限制或取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通过合法途径为公众所知,或需方书面同意解除此项义务时止。八、结算及付款方式:需方可以网上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向供方支付。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户信息付款,供方需确保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户信息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付款方式如下:1.供方每批次供货完毕向需方发出《模板对账单》,需方在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三个月内付清该批货款。需方在三个月内付清货款供方不计延期付款费用,如未在支付期限内付清,延期三个月内按未付货款的月0.8%计算延期付款费用,延期第四个月起按未付货款的月1.2%计算延期付款费用(以上延期付款费用均含税)。如因供方未能按时按规定提供需方要求的相关模板资料导致未付货款的时间延长,此时间段不计算利息,并由供方承担相关责任。2.在每次请款前供方须按需方要求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进行验票(发票抬头为:某乙公司),且提供送货签收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将实际供货数量、单价、货款数额等数据整理成表,以《对账单》的形式交由供需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并以之作为结算凭证,需方指定价款确认人员(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供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的付款延误由供方负责。3.如需方发现供方提供不合法发票的,不合法发票由需方没收保管以备查验,必要时提交给税务机关,供方须重新开具合法足额发票给需方,并支付需方与该发票面额相等的违约金,在当次付款中扣除;若需方未能及时辨识供方提供的发票,但在日后被税务机关、审计部门检查发现的,供方除承担与该不合法发票面额相等的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需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4.供方办理最后一笔货款时,供需双方必须办理《材料款结算单》作为最终的结算。《材料款结算单》需供需双方指定结算人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为最终结算支付依据。九、其它约定事项:1.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供方承诺: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完全符合业主、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需求书要求,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如出现不符合或偏差,一切责任均由供方负责。3.需方将对供方每次供应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板保存,并不定期将抽样送至双方认可的市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因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需方的该项安装工程及其相连部分发生返工、返修、装拆而引起的损失;或由于供方未及时到现场处理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装、测量、调试等问题;或由于供方不能按要求提供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由此而造成需方经济损失的,供方应向需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延误工期而发生的费用或遭受的索赔及处罚,需方为赶工而增加的费用,需方重新采购产品所增加的费用及利润损失,需方拆除已交货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人工费用等)以及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需方有权在货款支付中直接扣减该部分赔偿费用;不足部分,需方有权继续向供方追索。4.如果供货过程中出现问题,供方必须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以满足需方需要为准则,否则需方有权对供方作出处罚。5.合同单价为工地交货价。该单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材料费用、加工制作费、劳务费、运输、运输损耗、保险、产品出厂检测费、目的地第三方检测费等全部费用。6.供方应对产品的运输、装卸等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自行承担供方相关人员在工地现场内外的安全责任。供方送货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听从项目部有关人员的指挥。供方应保证装卸车人员持证上岗并自行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使用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施工机具。7.供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须满足国家有关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状况,其噪声、污水、废气排放标准须完全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8.供需双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供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需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它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分包工程或谋求取得材料设备的采购权。严禁需方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材料设备采购过程中向供方谋求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包括索取或接受回扣等好处。9.本合同产品无论是已经履行的部分还是将来需要履行的部分,均受本合同所有杀款的约束。10.双方确认,供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或债务,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擅自转让的无效,需方一概不予认可,若未经需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的,供方须向需方支付本合同金额3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十、职业健康、安全及环保节能要求:供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须满足国家有关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状况,其噪声、污水、废气排放标准须完全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二)安全生产:1.供方应对材料的运输、装卸等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供方及其人员在材料进退场及材料装卸时必须严格遵守需方现场管理的各项安全纪律要求及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条款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坚决杜绝发生人身损害及其他事故。供方及其人员如在需方工地现场或在其进退场途中故意造成自身人身损害或故意侵犯他人权益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与需方无关。2.供方送货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听从项目部有关人员的指挥。供方应保证运输、装卸等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自行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使用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施工机具。供方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需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需方管理的人员、车辆,需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责任。3.需方在施工现场负责提供安全通道,办理好车辆准停证件,指挥运输车进出工地及卸料,提供夜间照明、保证工地现场行车安全。3.供方提供货物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4的标准要求。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某甲公司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然终止。2.在合同有效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3.如果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业主、建设单位或需方的要求,或供方无法满足需方工期的要求,需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供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供方之日生效。十三、其他1.若无需方特别委托授权手续,需方公司及项目部的任何人和供方签署的含《送货单》《对账单》等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涉及价款及材料的用量等文件均属无效文件,均不作为供需双方结算的依据。”
2.标题为《某乙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三明盈科产业园(一期)项目-模板购销工程对账单》体现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10日的供货总数量为83722.5㎡,金额为1841895元。某甲公司在供方处加盖公章,某乙公司未在需方处加盖公章,但某乙公司认可项目经理杨某的签名。
3.2024年8月21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184189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甲公司为本案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2024年3月11日的一年期LPR为年利率3.45%。
上述事实,有《模板购销合同》《某乙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三明盈科产业园(一期)项目-模板购销工程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法庭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模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J-202302SMYK-03),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成立且生效。某乙公司公司未足额支付所欠的货款,已构成违约,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841895元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延期付款费用,根据《模板购销合同》对延期付款费用的约定,本院参照违约金条款予以认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结合本案实际冻结情况予以适当调整,每批次供货双方确认后的三个月内,按月利率0.8%计算,第四个月起按年利率3.45%的3倍即年利率10.35%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某甲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841895元;
二、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费用(该费用计算方式为:以被告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4年3月11日-2024年6月11日按月利率0.8%计算,此后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某乙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1元,减半收取计1200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312元,由某乙公司负担11694元,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列东办公区)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一、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申请执行及逾期履行后果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