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1769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颜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湖泉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和东莞市(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颜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陈某乙,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颜某、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5年11月15日,原告陈某甲以证据不足,无法继续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诉。
审判员黄***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