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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9民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次子),男,1992年1月11日生,佤族,群众,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长子),男,1990年3月13日生,佤族,群众,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妻子),女,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群众,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母亲),女,193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东港商城二期20幢107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路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5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双江自治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其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但本案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于2020年11月18日的死亡视同工亡;请求判令凯路建筑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56811.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574.88元/月(丧葬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933491.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574.88元/月由凯路建筑公司每月1号支付),系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可对本案的二、三项诉讼请求另行向相关行政部门主张相应权利。一审对本案的二、三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裁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二、三项诉讼请求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