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4民初332号
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9层写字间908-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哈巴河县瑞通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民主东路***开发楼189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巴河县瑞通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2.96元,减半收取1,831.48元,由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