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路1983号。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5813164671。
法定代表人:金焕余,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新天地1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68938771N。
法定代表人:石宝昆,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126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544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二、2021年4月2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4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6执1074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晓明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夏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