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208号
原告:***,女,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母女关系),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忠健,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都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都旺新城菊芳园6-3-501。
法定代表人:王宝兰。
被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路1983号。
法定代表人:金焕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都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都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忠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学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