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瀚森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0972号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路1983号。
法定代表人:金焕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富方园小区6号30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瑞,执行董事。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森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5.5元,由原告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艺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