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执3073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813164671。法定代表人:金焕余
被执行人:郓城县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6253977XU。法定代表人:张建萌
申请执行人长城电梯集团(天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5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郓城县恒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郓城县恒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郓城县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郓城县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的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晁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