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503民初86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