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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503民初86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