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清申1号
申请人: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方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栩,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雯琼,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荆楚创客咖啡******iv>
法定代表人:刘方晓。
第三人:武汉炎黄家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新域柠檬特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歌。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华莉,女,1981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申请人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为由,申请对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栩、胡雯琼,被申请人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武汉炎黄家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华莉、唐莉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为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武汉炎黄家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申请对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相关证据。
通过召开听证会,发现两股东在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成立及存续期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就公司是否解散存在实质性争议。申请人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武汉智炎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炎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