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5832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吴琨。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