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5317号
原告:上海多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129弄1号7层G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多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多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